(一)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二)将第六条中的“登记”修改为“登记、备案”。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四)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掺混或”。 五、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实验室资格”。 (二)删去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 六、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删去第二十三条。 七、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改为“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三)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修改为“饲料添加剂”。 (四)删去第九条中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饲预字(××××)××××××”。 八、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兽药进口申请表可以从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下载。” 九、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组织现场核查”修改为“并自商定的现场核查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当进行复核检验,其他情形不需进行复核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