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 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已制定强制免疫计划或完成疫苗招标采购的省份和计划单列市,可仍按照《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有关要求实施)。对全国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和已退出强制免疫的区域,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各省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非免疫净化区域,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等省份的包虫病高发地区,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试点开展牦牛强制免疫;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为下一步全面实施牛包虫病强制免疫提供技术支撑。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和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省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省份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