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 可以说,做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保障“四个安全”的重要举措,甚至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一招。各地务必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农业部党组“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上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统筹推进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全面履行兽医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要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整合动物防疫检疫、畜禽屠宰、兽药、种畜禽鱼生产、饲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等职责。要充实县级及其派出机构执法编制,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要加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等机构的衔接配合,特别是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相互促进。严格执行委托程序,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提高人财物综合保障能力。今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面对这一新情况,各地要统筹考虑、谋划长远,积极落实、争取主动。要按规定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要深入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后出现的问题,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主动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妥善解决检疫监管工作所需的工作和人员经费等问题。 (二)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再周全的法律、再严密的制度,如果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都会成为摆设、产生“破窗效应”。对此,各地务必要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的协调力度,严格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基层执法的监督指导。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畜牧兽医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运输、屠宰等各环节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到移送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的集中排查和日常巡查。要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以信息化为抓手强化条件能力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是提升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能力的关键举措。我们要推动“互联网+”与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屠宰加工的深度融合,将大数据、云存储等运用到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工作中,全面提高信息收集、信息整合、信息分析和信息反馈能力,切实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各地要加快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明年6月底前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完成与中央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检疫证明关键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加强畜禽屠宰行业运行监测,整合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优化统计样本企业,健全统计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信息运用。要按计划推进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明年6月底前,将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追溯系统,实现对所有企业全覆盖、对所有产品全覆盖,实现所有产品赋二维码上市。 (四)大力加强畜牧兽医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是兽医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畜牧兽医执法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各地要加快梳理明确监督执法权力清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畜牧兽医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落实属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各级执法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腐败现象。严格落实《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畜牧兽医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为重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在3年内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加快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前一阶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犬只检疫问题,各地务必按照“依规出证、凭证移动、严处疫情,属地管理、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的原则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严禁违规出证。对于发病的犬和同群犬,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农业部将尽快发文,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提高犬只检疫的可操作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地方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犬只检疫监督工作。 |
上一篇: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