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引和指定通道检查站名单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20〕1号)和《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政策解读的通知》(中南区联防办〔2020〕10号)要求,自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原则上不进行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在区域内生猪及生猪产品供给不足或突发紧急情况时,可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当前我省仍施行生猪“点对点”调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理解把握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含义,有序开展调运工作 生猪“点对点”调运是指用于屠宰的生猪从备案的养殖企业直接调运到接收的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的养殖企业因调运距离较远,自2020年11月30日起,肥猪不能调入我省,其原有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取消,不再有效。 安徽、河南、湖北、贵州、云南等非中南区省(市)已备案(《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备案表》在2020年11月25日前经调出地和调入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盖章确认)生猪养殖企业2020年11月30日后仍可与我省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 安徽、河南、湖北、贵州、云南等非中南区省份和中南区其他省(区)未备案企业可按照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备案后可调运肥猪入我省屠宰企业。我省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经备案后可调出生猪到中南区其他省(区)屠宰企业。自2020年12月31日起,中南区内未办理“点对点”调运备案的企业不能跨省(区)调运肥猪入我省。 二、 严格生猪调入调出备案条件 (一)养殖企业(场)点对点备案条件 1.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同一养殖公司多个养殖场时,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开备案); 3.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专用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年度内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6.通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证的养殖企业优先; 7.符合国家或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广东省接收省外生猪的定点屠宰场(厂)备案条件 1.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和《排污许可证》; 3.防疫管理制度齐全,官方兽医数量配备足额,有专职的肉品检验人员,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清洗消毒条件; 4.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5.通过国家和省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认定的优先; 6.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认真落实生猪“点对点”调运新备案工作要求 生猪“点对点”调运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安徽、河南、湖北、贵州、云南等非中南区省份已备案生猪养殖企业无须重新备案。安徽、河南、湖北、贵州、云南等非中南区省份和中南区其他省(区)未备案企业,符合《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可调运生猪到我省屠宰企业。新开展“点对点”调运生猪有三个环节的工作要求: (一)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资格名单。我省有意向跨省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登记申请(附件1),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汇总(附件2)上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调入我省的外省(区)养殖企业资格名单,由调出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把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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