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资格名单。中南区内需要跨省(区)调运生猪的屠宰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在省(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调运生猪前做好“点对点”备案工作。由输出地生猪养殖企业和输入地生猪屠宰企业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表1)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调出地和接收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 当前,全国生猪产能正在加快恢复之中,为有效保障广东、海南等省生猪和生猪产品供给,自2020年11月30日起,非中南区符合调运条件的省份(浙江、安徽、河南、湖北、重庆、云南、贵州等)已备案生猪养殖企业仍可与广东、海南等省屠宰企业进行肥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名单由广东、海南等省农业农村厅在其官网公布。 中南区内有意向跨省调运生猪的企业应积极办理“点对点”备案,自2020年12月31日起,未办理“点对点”调运备案的企业不能跨省(区)调运生猪。 6、从事生猪运输活动(含“点对点”调运)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从事生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生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 “牧运通”信息系统登记; (二)使用经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猪运输车辆,全程保持车载定位系统正常运行; (三)启运前,核对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四)经公路运输生猪时,应从中南各省(区)公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主动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监督检查; (五)运输途中,发现生猪发病或死亡的,应当停止运输活动,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病死生猪的无害化处理; (六)通过区域信息平台填写和报送生猪运输相关数据信息。 7、“点对点”调运生猪是不是每次都要备案? 答:养殖企业初次向某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生猪需要事先做好进行备案工作。同一养殖企业向同一屠宰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则无需备案,但需要在调运前填报《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审查表样式见附表2),经输出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同意后,凭检疫合格证明即可调运。调运时《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应随货同行,到达屠宰企业后交其留存。 8、跨区域及跨省(区)调运种猪、仔猪不受禁止调运限制,其运输车辆有没有更高要求? 答: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长距离跨区域调运传播风险,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跨区域及跨省(区)调运种猪、仔猪不受禁止调运限制。种猪由于经济价值较高,已经普遍使用专业运输车辆。仔猪运输,是综合考虑到今年以来多起非洲猪瘟疫情与仔猪调运有关、仔猪容易受环境变化产生应激、发病和提高运输环节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等因素,运输车辆应具备较一般生猪运输车辆相对高一些的生物安全防护装备和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程使用封闭式车厢运输; (二)车厢层高、栏舍设置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三)车厢应配有与所运输的生猪数量相适应的自动给水和粪污收集处理等设施设备; (四)车厢与外界通风处应配有过滤设施设备,防止粪便、垫料等遗撒; (五)配备温度监控系统,车厢温度控制在5℃-25℃; (六)驾驶室、车厢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时记录和回放运输情况; (七)车辆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国家防控技术要求,随车附具清洗消毒凭证。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相关企业在2021年4月1日起从区域外调入以及区域内跨省(区)调运种猪、仔猪的,应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 9、中南区什么时候开展实行指定通道制度?应向指定道口检查站提供哪些资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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