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注重法律条款间的相互衔接,定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案件的查办、处罚密切相关,贯穿于案件整体处理全过程。在本案中,E公司生产饲料抗生素超标的违法行为涉及《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该违法行为适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药物性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原农业部政法司《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水产饲料过程中添加喹乙醇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中函复“未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在本案中将违法主体甘肃×饲料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兽药使用单位,其不遵守药物性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故应当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不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生产抗生素超标饲料案。 4.2 斟酌罚则应用,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尚未出台相关的自由裁量标准。在本案中,E公司生产抗生素超标的仔猪配合饲料货值金额达18400元,货值金额较大,其行为已对人民群众的肉食品安全造成了潜在隐患,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按照“罚过相当”的处罚原则,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对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4.3 分析查办盲区,提高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程度 该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抗生素超标饲料已销售完毕,养殖户也已将饲料全部饲喂,其行为已无法逆转。故在案件查办、完善案件办理流程上还应强化使用该批次饲料养殖户的后续追踪监管。通过延长休药期,用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检测出栏生猪体内的抗生素含量,经检测无残留后方可上市;如经检测仍有抗生素残留的,需进一步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定量检测,确定其危害程度和恰当的肉品处理方式,防止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并以此作为衡量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依据,应用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确定适当的处罚额度。 4.4 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防止药物性饲料添加剂违法添加 饲料生产企业盲目添加抗生素造成饲料抗生素超标是引起畜产品兽药残留的源头,加之畜禽养殖过程中部分养殖户对休药期、停药期执行不严格,造成人类的肉品安全的潜在隐患。作为人体重要蛋白质的主要来源,兽药残留超标畜产品一旦流向市场,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农业农村部文件要求,药物饲料添加剂将在2020年全部退出,今后应切实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加大轻工业副产物如玉米浆、醋渣的开发力度,利用其生理生化代谢途径中的机理研发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饲料添加剂。强化微生态制剂的优化组成,采取包被、缓释、靶向工艺,达到良好的替代效果。推广应用中草药植物原料、微生态菌剂、抗菌肽、酶制剂等替代抗制剂,让微生态制剂和中草药提取物成为未来替代抗生素的主渠道,实现饲料中抗生素的零添加,从源头上杜绝饲料生产企业抗生素滥用乱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