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腐剂滥用 防腐剂能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存期。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肉制品中可以添加防腐剂山梨酸或山梨酸钾,但肉灌制品残留量≤1.5g/kg,熟肉制品≤0.075g/kg(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在肉制品中不得检出。一些不法商贩为了延长肉制品的保质期或掩盖肉品的腐败变质,违反规定,苯甲酸含量严重超标。过量摄入防腐剂会损害人体肾功能,有致癌、致畸等危害。 (3)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滥用 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不仅是肉制品中的发色剂,还具有抑菌和赋予肉制品特殊风味的作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在肉制品是用较便宜或易获得的肉来部分或全部替换高价肉。市场上销售的掺假肉及肉制品最有可能出现在肉丸、肉馅及汉堡肉饼当中,主要是由于这些原料肉的形态已变化,肉眼无法直接分辨。近年来,国内外肉类掺假现象日趋严重,如2013年欧洲多国发生的“马肉风波”、江苏地区“狐狸肉冒充牛羊肉、2017年日本发生的掺假制品中硝酸盐的使用量不得超过0.5g/kg,以亚硝酸钠(钾)计,残留量≤0.03g/kg,亚硝酸盐的使用量不得超过0.15g/kg,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0.03g/kg。在肉制品中的最终残留量不得超过0.05g/kg,罐头中不得超过0.03g/kg。值得注意的是,亚硝酸盐能与各种氨基化合物反应,产生致癌的N-亚硝基化合物,如亚硝胺,是国际上公认的一种强致癌物。一些不法商人为了保持肉品的色泽和延长保存期,任意增加硝酸盐的用量,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 (4)着色剂滥用 着色剂又称食品色素,是以食品着色为主要目的,使食品赋予色泽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肉制品中可以添加色素诱惑红,添加量以诱惑红计,为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0.025g/kg、肉灌肠类≤0.015g/kg,肉制品的可食用的动物肠衣≤0.05g/kg。肉制品不能添加任何合成色素,并强调人工合成色素胭脂红、日落黄、柠檬黄等不能用于肉干、肉脯制品等。企业为了在外观上吸引消费者,在肉制品中违法使用人工合成色素,刺激消费者感官,增加人们的食欲,然而,过多使用会对消费者肝脏造成损伤,严重会有致癌作用。 4.3 经济利益驱动型掺假 肉品掺假是指不法商家将廉价肉类、不可食用肉类、水及非肉类物质等掺到高价肉品如牛、羊肉或其制品等以获取高额利益。在掺假肉及肉制品中还可能加入违规用量的亚硝酸盐、色素等添加剂来掩盖掺假肉的感官性质,最常见的掺假肉及肉神户牛肉等。这一全球性问题引发了公众以及各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和关注。 此外,原料肉注水、注胶现象仍长期存在。注水肉是我国屠宰行业长期存在的现象。通过向畜体注射阿索本针剂(封闭针),然后将水管插入畜体胃部直接灌水,来提高畜体质量。由于注水肉颜色暗淡、肉质松弛,消费者较易辨识,其升级版注胶肉逐渐成为不法分子谋利的新手法。注胶肉利用胶体的保水性和凝固性将水分锁住,使畜禽肉吸水量增加20%以上。注水、注胶肉的食品安全风险于往往主要在使用污水灌注,同时伴随使用阿索本针剂(封闭针)、沙丁胺醇等禁用药物。 5 监管建议 5.1 企业角度 HACCP体系是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方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小肉制品企业生产各环节的安全危害。《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肉类生产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制定符合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一般地,对中、小型企业来说,其产品种类繁多而每种产品的产量又不大,应重视建立和完善GMP系统;而对大型企业,尤其是产品种类较少,而每种产品的产量又很大,或者产品主要供应国际市场,则应着重考虑建立和实施HACCP质量管理体系。只有不断提高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安全卫生的管理水平,采用科学的工艺流程,严格执行各项标准操作程序,定期做好工厂环境、设施的彻底的清洗消毒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自检自控,才能有效控制并降低肉制品中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