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确诊为口蹄疫疫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1)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2)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 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134、口蹄疫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2)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135、应用深埋法对口蹄疫病死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方法: (1)选址:掩埋地应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避免公共视线。 (2)深度:坑的深度应保证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被掩埋物的上层距地表1.5米以上。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3)焚烧:掩埋前,要对需掩埋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实施焚烧处理。 (4)消毒: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焚烧后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 (5)填土:用土掩埋后,应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6)掩埋后应设立明显标记。 136、对患口蹄疫或疑似口蹄疫的动物应采取电击、药物注射等无出血的扑杀方法进行扑杀。 137、封锁的疫区解除封锁的条件: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例如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138、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诊断4级程序: 专家临床初步诊断,省级实验室确认疑似,国家参考实验室毒型鉴定(确诊),农业部最终确认和公布。 139、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扑杀疫点和疫区内的所有禽类。 140、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1)疫点: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5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30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141、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对疫点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