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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疫病风险需要通过加强防控措施消除或降低,并达到动物疫病防控条件的,改造完善后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确认。 第十条 疫病传播或交叉感染风险高且不能有效消除和防控的,选址评估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周边相关场所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选址条件原距离规定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风险评估确认选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 场所名称: 场所类别: 场所地址: 评估时间: 评估组织单位(签章):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情况 | 评估说明 | | 是 | 否 | | 1 | 是否与周边相关场所存在能够传播或交叉感染疫病的风险 | | | | | 2 | 能够传播或交叉感染的疫病风险通过天然和人工屏障等防控措施消除或降 低,并达到动物疫病防控条件 | | | 提供天然和人工屏障等具体防控措施情况 | | 3 | 能够传播或交叉感染的疫病风险通过联防联控措施实现消除或降低,并达 到动物疫病防控条件;联防联控方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并签订联防联控协议 | | | 提供联防联控具体防控措施材料和联防联控协议 | | 4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在畜禽禁养区之外 | | | | | 评估结果 | 合格□ | | 需要加强防控措施□ | | 不合格□ | 注:天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评估一项,两项都具备的同时评估。 评估专家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兴办者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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