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日期:08-24 作者:佚名- 小 + 大

编者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及时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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