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处置 一是调整优化了结构。此次修订中,按疫点划定与处置、疫区划定与处置、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等6个部分进行表述。二是明确了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县域内销售。三是调整了受威胁区的处置要求。明确受威胁区内经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四是明确区分了屠宰场所主动报告疫情和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疫情时的解封要求。
5.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当怀疑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时不是必须扑杀,但可以扑杀。处置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置措施包括隔离、采样检测、调查、限制移动和环境消毒等。 6.疫点、疫区划定与处置 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疫区范围一般为3公里,具体大小,由划定疫区的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规模养殖场发生的疫情,如周边3公里没有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所和其他养殖场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评估,可将该养殖场作为疫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疫点、疫区划分中作为技术支撑、技术指导及划定疫区后的操作指导,唯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封锁令,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明确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县域内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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