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异常处置 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 11.1 溯源调查。针对原料、车辆、人员、物资及食材进行采样监测。查看各项记录表,分析异常样品出现前与外界接触的原料、车辆、人员、物资及食材、环境等环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1.2 原料供应商。立即停止供货,同时与供应商沟通对异常区域的处理措施,经过生物安全评估后,再确定是否继续合作。 11.3 储存区域。立即对问题区域进行清理消毒,直至检测正常。 11.4 人员。调查其近期活动轨迹,并对其在厂内活动区域进行清理消毒。 11.5 物资及食材等。对设施设备,须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对食材等物品,应进行销毁处理,并对储存区域消毒。 11.6 进厂车辆。调查近期活动轨迹,对其厂内活动区域进行彻底消毒,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直至核酸检测阴性后重新合作。 11.7 进厂原料。停止使用并物理隔离异常批次原料,同时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应予销毁处理;传播风险可控的,应对该批次原料采取静置、热处理等措施(原料加热到60℃保持30分钟,或高温80—90℃保持3分钟以上,或在常温、干燥隔离库房中将原料隔离放置45天以上,饲料成品同样适用),同时跟踪使用该批原料生产的成品及发货情况等,停止发货和使用;对已经采食猪群进行跟踪监测。 11.8 饲料成品。停止使用并物理隔离异常批次饲料,同时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应予销毁处理;传播风险可控的,应对该批次饲料采取静置、热处理等措施。对已发货成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就地销毁,同时跟踪已经采食猪群健康状况。
|
上一篇: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下一篇: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