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该证明系当事人冒用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 C 县某养殖场名义,以根本不存在的官方兽医之名,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格检疫证明的查询码,通过非官方指定的出证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伪造的,存在明显伪造动物检疫印章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嫌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当事人涉嫌伪造动物检疫印章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依法严惩。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复函 B 区农委,确认该检疫证明系伪造,同时建议 B 区农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予以严惩。 4 建议 目前全国各地在电子出证系统的使用,出证规范化以及打印格式、打印纸张规范化等方面还未统一,市场上也有多种版本的机打检疫证明流通,亟需规范统一。 4.1 统一机打检疫证明样式 建议主管部门统一机打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具体样式,包括字体、字号、字符间距等,所有细节必须完全统一,以确保检疫证明的法定性、权威性、统一性。主管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招入符合条件的印刷厂印制证明并对其进行监管。严禁印刷厂家更改证明样式,严格控制印刷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流入市场。 4.2 规范电子出证系统 本案中所使用的出证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未通过农业农村部的审核,其信息更无法上传到农业农村部数据库。建议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出证系统名单进行公示,未通过审核的一律不得使用,出具的检疫证明一律无效,并视情况予以处理处罚。 4.3 制订机打检疫证明填写规范 目前,各地动物检疫机构在电子出证时,基本执行农业部 2010 年印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而此规范已不完全符合目前电子出证和精细化监管的要求,建议尽快修改,制订机打检疫证明填写规范。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统一的标准名称,如动物肉产品与副产品的定义,各地诠释不一,基本按照地方俗称来填写。建议主管部门及时制订动物、动物产品及副产品等名录,及时与出证系统对接,不在名录内的一律不予出证。 4.4 推进检疫出证全程电子化 一是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开展散养户、规模养殖场、动物贩运人员、屠宰企业等相对人备案,只有经过备案才有申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资格。二是推进实施动物检疫电子化申报,鼓励申报人员实施微信申报、网络申报等;申报信息要与出证系统相关联,出证人员对申报信息审核后,可快速安排现场检疫并出证。三是强化检疫证明信息核实。生猪进入屠宰厂前,由官方兽医通过系统查询、咨询出证人员等方式,对检疫证明进行核实,并在出证系统中予以回收,经证物核实无误后方可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