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一起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件引发的思考

日期:08-04 作者:裴党帅,刘慧,杨智勇- 小 + 大


图 4 涉案证明的出证系统

2.2 关于出证人员和单位

经查询渭南市所有官方兽医名录,并无该证明中的官方兽医。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检疫票证的领发和动物检疫的监督指导,不负责出具检疫证明。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也根本没有动物检疫专用章,因此该证明中的检疫专用章“陕西省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验)专用章”存在明显问题,应属伪造检疫印章,涉案票证上标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归属地为河南周口,并非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也非其职工电话。

2.3 关于该证明的相关信息

(1)经查询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发记录,该检疫证明并非该所领取发放。此外,陕西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印刷编码均以“61”开头,而该证明以“43”开头,并非陕西省检疫证明。

(2)经 C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该证明中的 C 县某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 C 县确有该养殖场,但该养殖场自 2020 年 1 月份以来并未向A 市出售生猪。

(3)该证明中的牲畜耳标号并非渭南市耳标号。渭南市生猪耳标号均以“16105”开头,C 县生猪耳标号以“1610525”开头。

2.4 关于该证明的其他可疑之处

(1)该证明的“监制章”字体为宋体,而陕西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监制章”为楷体,该证明的其他印刷字体也与陕西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字体不一致(图 1、图 2)。

(2)经查询该证明中货主联系电话、承运人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均不是渭南当地的,运载工具也非渭南车辆。

(3)经查询,该证明中的启运地至达到地距离不足 1 000 km,按照货车正常行驶速度,二日内到达绰绰有余,而该证明中“应于伍日内到达有效”,存在故意延长运输时间的嫌疑。

(4)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 号),瘦肉精检测阴性并非检疫合格的必要条件。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陕农发〔2019〕3 号),并没有规定用于屠宰的生猪跨省调运必须经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合格。该证明却备注了“该批猪瘦肉精检测呈阴性可上市,非洲猪瘟检测呈阴性”。

上一篇:动物卫生监管执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下一篇:动物卫生监督在非洲猪瘟防控中的作用(一)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