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

日期:07-15 作者:畜牧兽医局- 小 + 大

4.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 禁止牛只出入,禁止未经检疫合格的牛皮张、精液等产品调出。

4.2.4.2 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幼虫,清除孳生环境。

4.2.4.3 对牛只养殖场、牧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对监测发现的病原学阳性牛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群牛只隔离观察。

4.2.4.4 对疫区实施封锁的,还应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 禁止牛只出入和未经检疫合格的牛皮张、精液等产品调出。

4.2.5.2 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幼虫,清除孳生环境。

4.2.5.3 对牛只养殖场、牧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 紧急免疫 疫情所在县和相邻县可采用国家批准的山羊痘疫苗(按照山羊的5倍剂量),对全部牛只进行紧急免疫。

4.2.7 检疫监管 扑杀完成后30天内,禁止疫情所在县活牛调出。各地在检疫监督过程中,要加强对牛结节性皮肤病临床症状的查验。

4.2.8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牛只及牛皮张等产品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当有明确证据表明输入牛只存在引入疫情风险时,对输出地牛群进行隔离观察及采样检测,对牛皮张等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9 疫情追踪 对疫情发生30天前至采取隔离措施时,从疫点输出的牛及牛皮张等产品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牛进行隔离观察及采样检测,对牛皮张等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10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牛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30天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2.11 处理记录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5. 防范措施

5.1 边境防控

各边境地区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建立免疫隔离带。

5.2 饲养管理

5.2.1 牛的饲养、屠宰、隔离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5.2.2 养牛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幼虫,清除孳生环境。

5.3 日常监测

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监测。加强与林草等有关部门合作,做好易感野生动物、媒介昆虫调查监测,为牛结节性皮肤病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5.4 免疫接种

必要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采取免疫措施。实施产地检疫时,对已免疫的牛只,应在检疫合格证明中备注免疫日期、疫苗批号、免疫剂量等信息。

5.5 出入境检疫监管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严禁进口来自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牛只及其风险产品,对非法入境的牛只及其产品按相应规定处置。

5.6 宣传培训

加强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牛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防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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