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20年,继续支持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下简称“整县推进项目”),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以下简称“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整县推进项目要全面提升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兼顾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建设,畅通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要突出重点区域和主要畜种,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适应粪污肥料化利用要求的设施装备,进一步扩大处理规模,提升处理水平,确保今年年底前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二、项目支持内容、条件和方式 整县推进项目今年安排剩余资金,按照既定实施方案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处理主体开展建设。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支持内容。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饮水、清粪、环境控制、臭气处理、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沤)肥设施建设,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贮存池等。 (二)支持条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支持范围为未实施2017—2020年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非畜牧大县,支持的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养殖场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齐全,已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 2.能够按要求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准确记录粪污处理和利用情况。 3.原则上按规定配套消纳用地或者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4.项目实施后规模养殖场臭气得到有效控制,液体粪污实现密闭贮存和处理。 为避免多头、重复安排资金,已实施2019—2020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的养殖场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方式。各省要根据项目实施条件择优确定项目支持范围,按照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标准,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工作要求 各省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省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于7月3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整县推进项目县要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个别单体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地的,要抓紧调整。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要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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