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实践中的困惑与思考

日期:06-17 作者:郭盼盼等- 小 + 大

1.4.3 执业助理兽医师开具处方的罚则 执法人员对执业助理兽医师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能否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进行处罚产生争议。目前,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只有动物诊疗和水生动物疫病诊疗,对于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未作区分,由此建议执业证书上登记的执业范围与后续的罚则相联系,便于实际操作。执业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应区分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范围,包括动物诊疗、动物诊疗辅助以及水生动物诊疗、水生动物诊疗辅助。
2 执业活动管理的思考
2.1 推进执业兽医信息化管理,构建高效管理模式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亟需推进执业兽医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随着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执业兽医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兽医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建议完善执业兽医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开通网上申报,进行线上线下并行审批。一是改进原有注册模式,采用网上“一站式”服务,方便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精简办理注册所提交的材料;二是完善执业兽医管理信息系统,将执业兽医信息与执业机构名录进行对接,执业兽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申请,拟执业机构接收确认,注册机关备案;三是适当放开管理权限,兽医主管部门有修改权限,监督机构有查看权限,方便监管;四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和查询制,通过提供执业兽医注册信息查询服务,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动物诊疗服务。
2.2 放开执业兽医多点执业,提升动物诊疗整体水平
在人才、资源、信息共享的大环境下,卫生健康领域已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执业兽医的流动性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其流动也能促进整体动物诊疗水平的提升。
建议:一是明确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按照《办法》规定注册取得兽医师执业证,就可以申请开展多点执业,其注册的机构为其第一执业机构,增加备案的机构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机构。二是对拟增加的执业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简化备案程序。三是细化多点执业备案变更与注销手续,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兽医师,应当到原备案机关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需明确提交材料;兽医师变更已注册的第一执业机构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变更后其多点执业备案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多点执业。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兽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工作。多点执业的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惩处。
2.3 开放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促进人才向乡村流动
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是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办法》对配备执业兽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宠物诊疗方面,仅要求饲养场、养殖小区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但未明确应当配备执业兽医的具体岗位和人员比例,大部分饲养场所配备的兽医力量薄弱。规模化养殖场聘用1 名或数名执业兽医全面驻场,但不能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而乡村地区的养殖场户,则由于薪酬待遇、生活条件、职业成长平台等因素制约,执业兽医受聘意愿较低,这部分养殖户的动物疫病防控主要由乡村兽医或村级防疫员把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协助活动并无实际意义。据悉,农业农村部拟适当开放在乡村从事诊疗服务的助理兽医师权限,即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助理兽医师具有处方权,以提高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率,促进执业助理兽医师向乡村流动。
目前,执业兽医力量主要集中在以宠物为主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人数不能满足养殖业的实际需求,而计划施行的一点注册、3 个以下执业机构行医的多点执业政策仍然限制了执业兽医的流动。为符合现代养殖行业需求,对于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助理)兽医师,笔者建议打破一点注册、3 个以下执业机构行医的束缚,为更多的养殖场户提供技术服务,能够保证薪资的同时不限定执业兽医的自由,达到吸引并留住人才的目的。一是鼓励大型龙头养殖企业注册执业兽医的技术服务,从注册地扩大到集团内部所有养殖场户,建立整套兽医服务体系;二是鼓励大型龙头养殖企业或兽药生产企业为养殖环节的客户(如合作社)提供产品服务的同时,提供注册执业兽医的技术服务;三是鼓励第三方组成兽医专业技术服务公司聘用注册执业兽医,为所有养殖场户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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