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程序 (一) 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对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经查证的同一事项,受理部门均设有奖励制度的,在启动奖励程序时,由举报人自行选定部门接受奖励。 (二)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领奖登记,并提供举报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领奖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举报人提供账户。 省农业农村厅预算5-10万元,拨付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具体兑付。每财年若有结余经费滚动下一年继续使用,若经费不足由农业农村厅追加经费。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4. 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及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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