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日期:06-02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划定。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对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2.应采取的措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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