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畜产品进口来说,现行的海关监管法律体系是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7 年施行)为核心,同时可能涉及适用《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对应的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所有畜产品均需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其中,肉类、奶类等可食用的动物初级产品还需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对部分生毛皮、羊毛等非食用性动物初级产品还有进口商品检验的要求,具体如下表所示:
四、以进口肉类为例,概观进口畜产品海关监管 畜产品大致可以分为活动物、可食用的初级动物产品和不可食用的初级动物产品三大类。三类畜产品的海关监管虽然都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为核心,但具体的监管要求和通关流程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不同于动物产品进口,进口活动物有动物隔离检疫的要求——进口种牛、种猪等种用大中型动物在入境前应向海关总署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入境后需在隔离场隔离检疫45天。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物的,海关可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即使同属可食用的初级畜禽产品,海关总署也针对肉类、乳品、禽蛋、蜂蜜等细分类目各自出台了专门的进出口监管的部门规章,例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这些部门规章往往是具体细分领域监管实务操作中的主要法律依据。鉴于篇幅有限,本部分将结合《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肉类管理办法》”)着重介绍进口畜产品中长期以来占比最大的进口肉类的相关海关监管要求。 1、入境前 (1)检验检疫准入制度 进口肉类产品属于高风险货物,为防止国外疫情传入中国,我国对其采用严格的准入制度——只能从与我国签有相关双边检疫协定的特定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的特定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口特定品种的肉类。企业在打算进口肉类产品前,应确认其进口的肉类产品品种、原产国及境外生产加工注册企业均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内。根据2019年7月15日更新的《名单》,目前已与中国签订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的有36个国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这36个国家之中并不包括日本。因此,尽管日本和牛饱受广大食客追捧,但在我国市面上不可能有正规的日本进口牛肉,如再遇商家推荐日本进口的神户牛肉等,各位可要十二分小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