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农业农村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建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派出观察员和工作人员指导、协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本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 第十七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畜牧兽医部门关于监管情况的介绍; (三)听取申请单位关于建设情况的介绍; (四)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场点按照随机的原则抽取。 种畜禽养殖场和商品畜禽养殖场应按以下原则分别进行抽样:养殖场数量在10个以上的,抽取比例不应少于30%;在10个以内的,抽取数量不少于3个;在3个(含)以内的,全部抽取。 每种辅助生产单元至少抽取1个。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现场评审表》(见附件2)中的评审要素,逐项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方法包括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文件档案、实地查看等。 评估专家组组长根据现场评审需要,可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召集临时会议并座谈,必要时可要求相关方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配合专家组开展评审。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遵循“木桶原理”,对评审要素逐项进行评判,给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评审意见;如果评审要素在有关场点不存在,则判为“不适用”。 评估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含)以上。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含)以上但不足80%;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 (三)申请单位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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