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告2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指导各地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规范评估管理活动,农业农村部结合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和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对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动物养殖场及其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区域的规定动物疫病状况和生物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委员会)组织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省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自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和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划及风险评估的总体要求,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建设、行业监管、专家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企业填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基本样式)》(见附件1),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请书格式、内容及规定动物疫病状况报告等审核合格后,连同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跨县(市、区)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分别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应监管情况报告。 第九条 县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畜牧兽医机构体系(包括实验室)建设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县(市、区)规定动物疫病状况及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情况; (三)畜牧兽医机构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监管情况; (四)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应急储备、应急演练和疫情报告体系等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省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方案、实施情况及评估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评估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评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企业申请书; (二)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及地市级畜牧兽医机构审核意见; (三)省级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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