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进饲料兽药行业提质增效。积极争取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饲料、兽药龙头企业改造提升、做大做强。加强蛋白饲料资源和生物饲料原料开发,积极发展新兴生物饲料产业。加大《山东省动物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质量安全使用规范(试行)》宣传、指导使用。继续开展饲料兽药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淘汰一批小散乱企业。年内新创建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20家。积极筹建山东省饲料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全面组织实施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现兽药生产、经销单位追溯全覆盖,推进兽药使用环节追溯。加快减抗、替抗兽药产品研发和推广使用。探索建立饲料企业与粮食加工储备企业信息衔接机制,增强玉米、大豆等大宗饲料原料省内供应保障能力。 (十)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组织开展《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28号)宣传贯彻落实。制定出台新一轮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逐步形成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屠宰加工新格局,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总结生猪肉品品质检验电子出证经验,年内全省合法畜禽屠宰企业全部实行电子出证。将“六化”作为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的方向,全年创建国家标准化示范企业4-5家、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35-45家。制定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公布名单、实行差异化管理。上大压小、减量置换,加大屠宰资格清理整顿,确保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只减不增。继续围绕产销、防控、金融三个闭环,以屠宰企业为中枢,构建全产链健康肉一体化模式。支持屠宰企业延链补链强链,打造畜牧产业化升级版。 (十一)加快提升畜禽种业。制定发布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和主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完善畜禽遗传资源分级分类保护名录,开展种质资源登记。筹备成立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推动生猪、奶牛联合育种攻关,推动培育新品种鲁中肉羊、地方遗传资源莱芜黑兔等通过国家审定(鉴定),推进省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建设。组织开展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繁育及特色开发先进(示范)企业遴选活动。继续开展良种登记,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强畜禽种业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加快无疫省建设 (十二)严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养殖、调运、屠宰等环节安全防护、监测排查、清洗消毒、监督执法,切实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严格检疫监督,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有效控制。继续组织实施种畜禽场和牛羊布病监测净化。强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第三方兽医检测实验室及动物门诊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消除生物安全隐患。 (十三)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大力推进村级动物防疫员制度改革,推广一批改革典型模式,力争2020年底全省90%以上畜牧县区完成改革任务。加大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力度,尽快充实动物检疫队伍力量。继续组织做好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定基层防疫检疫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标准。支持乡镇兽医站、疫苗冷链体系、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点)建设,启动兽医系统实验室改造,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运行,改善官方兽医监督执法条件。谋划建设人畜共患病(动物)防控中心,加强人畜共患病监测、预防、净化、研究。启动建设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和隐患预警能力。 (十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快推进无疫省建设,做好兽医实验室考核续展,完成省际间3处动物隔离场建设,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运行,提升保护区内30个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制度,进一步落实指定通道、落地报告等制度;规范记录档案,修订建设指南,强化指导培训,完成省市两级示范县建设。做好胶东半岛无疫区维持和运转。落实青烟潍威日五市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框架协议。支持胶东半岛率先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鼓励引导新希望六和、山东仙坛、山东龙大等大型畜牧一体化企业创建无疫小区。 (十五)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调整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布局,提档升级收集处理体系,引导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完善病死畜禽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扩大保险覆盖面。配合财政部门足额及时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政策范围。推动落实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突出信息化手段,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过程及处理产物流向监管。探索无害化处理产物分类多元化利用。 (十六)强化防疫检疫监督。开展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提升行动,制定标准规范、完善工作运行、强化技能培训、严格监督考核、严肃责任追究,规范提升检疫监督水平。启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实名制和现场检疫出证试点。开展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整治行动,严格证章标志领用、使用、督用。不断完善全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规范动物检疫出证。严格检疫出证资格管理,未取得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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