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农业农村部编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 发展规划指出,到2022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蓬勃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各类主体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1.家庭农场。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增加,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万家,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2.农民合作社。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到2022年,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链条进一步延伸,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到2022年,高素质农民培训普遍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大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培育工作覆盖所有的农业县(市、区),培育体系健全完善,培育机制灵活有效,培育条件大幅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队伍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主要指标
二、指标解释: 1.全国家庭农场数量:指按照《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要求,符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要求,纳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数量。 2.各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指根据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审查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数量。 3.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覆盖率:指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比例。 4.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指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5.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 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的耕地面积。 6.覆盖小农户数量: 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数量。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参训率:指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中的家庭农场经营者、理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接受培训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