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国际社会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增强防疫和防护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禽产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三)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禽类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 (二)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针对供港澳家禽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四)野禽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禽疫情向家禽扩散。 (五)监测中发现家禽感染H5和H7亚型流感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禽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禽及其同群禽,并采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七)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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