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重大(Ⅱ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3. 较大(Ⅲ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4. 一般(Ⅳ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2)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分级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 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生疫情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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