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有关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检测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相关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要切实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接收、使用、保存、销毁的全链条安全管理和对外交流管理。其中,对于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依据《条例》严格实施调运审批制度。需要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涉及《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和样品的,申请单位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获得商务部相应行政许可。从境外引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引进单位应当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还应向海关申请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五、加强动物病料采集和使用监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应设备、人员、措施、技术方法和手段等条件。对于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条件。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料采集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各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加强相关实验活动废弃物的处置监管,保证灭菌有效、流向可追溯。 六、加强相关科研项目审查管理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工作。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在设立、申报和审批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科研项目时,应当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纳入相关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条例》等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物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二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强化资源信息共享。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宣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督促实验室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生物安全防范能力。四是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督促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本通知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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