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版)

日期:01-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社会动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五)信息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响应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新的病例,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奖励。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三)责任。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因扑灭或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五)抚恤与补助。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六、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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