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兽医工作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石家庄海关负责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所。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Ⅲ级疫情时,发生地市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2)市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兽医工作机构履行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方通报动物疫情,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疫情时,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兽医工作机构履行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5)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本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方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