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务院报告。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权或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方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发生I级疫情时,省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省政府处理能力的,向国家请求支援。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疫情时,省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省政府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省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向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疫情,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相关市、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市或县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政府或相关县级政府分别发布封锁令。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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