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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涉黑团伙非法垄断生猪行业被判刑

日期:12-04 作者:佚名- 小 + 大

12月3日,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18人涉黑案作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相关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被害人有关经济损失;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单个或多个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1年不等,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被害人有关经济损失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作为生猪批发商的被告人马某想与时任台城二仓屠宰场正、副经理的被告人朱某就、李某民长期勾结,在行业内横行霸道。2014年7月,乘台山市台城街道生猪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及生猪流通市场监督稽查队被撤销之机,被告人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经共谋后隐瞒上述组织已被撤销的事实,私自成立"台城生猪批发协会",并组建新的"台城生猪批发协会协管队",冒充政府组织进行地下执法,还通过被告人马某扬纠集社会人员对生猪行业人员进行震慑、打击、报复,通过被告人李某超对生猪入栏、屠宰等过程进行控制,势力覆盖了台城各个农贸市场、生猪运输行业、烧猪作坊。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朱某彪、马某扬、邝某炽为固定骨干,被告人李某和、范某恩、余某权、李某洪、邝某达、黄某良、谭某辉、马某辉、李某超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架构明显,组织成员固定,责任分工明确。

自2014年7月以来,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针对台城所有生猪批发商、猪肉零售商、猪血承包商、猪大肠收购商、猪肉运输商、烧猪作坊等长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大肆敛财,对台城二仓屠宰场形成了非法控制,对台城生猪行业形成垄断,严重损害了生猪批发商、猪肉运输商、猪肉零售商的合法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猪批发销售行业链,严重扰乱了台城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等18人应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人大代表、法院廉政监督员、新闻记者及社会群众超过100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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