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处罚。从经营企业、使用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工作。 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检测发现非法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追溯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结果要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不合格产品是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相关售出产品,监督销毁相关库存产品和召回产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查处。监督抽检发现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其他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从重处罚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六、兽药安全使用要求 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附件: 1.2018年7月—2019年6月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汇总表 2.2019年第二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等产品汇总表 3.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要求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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