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4.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举报事项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5.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由农业农村部受理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农业农村部给予举报人每次3000—10000元(税前)不等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举报为防控非洲猪瘟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一次性给予举报人高于前款规定标准并不超过30000元(税前)的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四)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4.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四)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及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 非洲猪瘟防控有奖举报信息登记表 2. 非洲猪瘟防控有奖举报领取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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