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建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十条措施

日期:09-08 作者:佚名- 小 + 大

将能繁母猪保额增加至 1500 元、育肥猪保额增加至 800 元,并积极扩大保险规模。将规模养猪场生产性贷款纳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范围,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为符合环保条件的养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 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困难的养猪场、屠宰加工、饲料加工企业等,金融机构不得停贷、限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等负责)

八、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

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第一责任人。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目标任务,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统筹抓好工作部署、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区)政府要组织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任务,推进生猪稳产保供稳价措施落地,做好产销对接、冻肉储备等工作。各地要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指导养猪场增养补栏,支持重点养猪企业扩大产能。(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要加强畜牧兽医体系建设,稳定基层畜牧兽医机构队伍,保障畜牧兽医工作相关经费。(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财政厅等负责)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合力。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统计调查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生猪生产、猪肉供应、市场价格调度监测机制,实行应急价格监测日采周报、畜产品价格周报、年出栏 500 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生产情况月报,定期分析研判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动态。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制定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并对外发布。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大猪肉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用地的监督指导。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中央和我省确定的生猪稳产保供各项支持政策。发改、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等部门要落实好困难群体猪肉价格补贴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金融监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银保监局等负责)

十、加强舆论引导

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菜篮子” 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引导养猪场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提振养殖信心,适时增养补栏。农业农村、卫健、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网上、网下舆情监控,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坚决打击故意造谣、传谣干扰生 猪生产、非洲猪瘟防控、猪肉市场消费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 行为。(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厅、农 业农村厅、商务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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