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建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十条措施

日期:09-08 作者:佚名- 小 + 大

四、不折不扣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压紧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的防控责任,全面落实现行有效的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新的疫情发生。强化监测排查,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强化重点场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严防散养户违规饲养、反弹回潮,提高生物安全保护水平。强化餐厨剩余物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强化省际防堵,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实施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强化屠宰环节监管, 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派驻官方兽医制度,坚决关闭不合格屠宰厂(场、点)。强化联合执法,认真落实生猪及其产品准调管理制度和“点对点、批批检” 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走私生猪产品、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等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

五、加快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各地要以猪肉销售区域全覆盖和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目标,加快推进建立与本地区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上下游衔接的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做到设区市有猪肉储备专库、县(市、区) 屠宰厂(场)有预冷场所和冷库、乡镇有冷藏配送点、零售网点有冷柜,猪肉全程冷链运输,切实保证猪肉有序流通和质量安全。对生猪屠宰、冷链物流和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冷库,配置冷藏运输车、预冷装备和冷柜等冷链设施,省直相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 相关补助政策,市、县(区)政府也要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省商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猪肉销区要积极引导屠宰、加工、销售企业到产区协作建设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场)和冷鲜肉流通配送体系,构建生猪主产 区与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逐步变运猪为运 肉。支持储运猪肉第三方冷链物流仓储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支持 发展集饲养、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现代 屠宰加工企业。落实仔猪、种猪及冷鲜、冷冻猪肉运输“绿色通 道”政策。(省发改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储局、交通运 输厅、高速公路公司等负责)

六、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

鼓励生猪养殖用地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少占耕地、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 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取消现行上限 15 亩的规定。简化生猪养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猪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按规定备案。(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负责)

各地要依法严格划定和调整禁养区,对在可养区因环保不达标而被停产的规模养猪场,要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业主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可养区内需要升级改造的规模养猪场, 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情况下引导依法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七、加大财政金融保险政策扶持力度

对达标排放的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纳入贴息范围;对达标排放的年出栏2000头至5000头的规模养猪场,由省级财政对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对规范建设的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其中对 23 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给予每个补助20 万元;对非重点县,省级财政给予每个补助10万元。对规范建设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并配齐检测设备的生猪屠宰厂(场、点), 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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