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9】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各地要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菜篮子”骨干基地建设,多渠道组织生猪及其产品货源,加强商业储备,保障猪肉市场日常供应。支持引导销售企业在生猪价格相对平稳的“窗口期”,进一步扩大储备规模,提升后期市场价格调控能力。要提前谋划组织,全力做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的保供稳价工作。要落实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有序轮换出场(库),根据我省缓解猪肉市场价格周期波动调控预案,合理安排冻猪肉投放时机、节奏和力度,着力保障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猪肉供应。要充分利用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及时启动平价商店销售机制,做好平价商店的猪肉供应、资金保障,确保平价猪肉不断档、不断供。要通过合理方式引导市场替代消费,加大水产品、禽肉、牛羊肉调运和市场投放力度。(省发改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储局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两级政府落实, 不再列出) 要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负责)。 二、稳定生猪生产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自求平衡”原则发展生猪生产,确保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生态环境的高颜值。各地要全面落实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进一步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科学调整辖区内各县(市、区)养殖量,养殖量不足的要立即指导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依法增养补栏,支持标准化规模化养猪场发展,夯实生猪基础 产能。(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要全面落实生猪及其产品市场供应基本保障任务,根据本地需求量,深化落实供求平衡,补足猪肉市场需求短板。猪肉净调入地要主动加强与净调出地的沟通衔接,尽快建立稳定的猪肉产销合作关系,签订生猪产品供应合同,实行契约化、常态化供应, 供应合同要落实到具体养猪场。鼓励生猪产能短缺的主销区到主产区异地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就地建设屠宰加工物流体系。探索建立销区向产区实施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供应体系长效运行。要充分挖掘提升肉鸡肉鸭等家禽、牛羊兔等草食动物替代品生产能力。(省商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三、加快生猪产业核心产能培育和提升 加快推进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地方品种原种场备份场项目建设,支持开展种猪选育、重点疫病净化工作,提升生猪良种繁育能力。支持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化改造升级,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引导依法增养补栏。支持建设大型标准化、生态化、智能化现代养猪场,着力提升全省生猪产业发展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高效生态养殖技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生猪出栏率。(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继续实施规模养猪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项目,并将非畜牧大县纳入支持范围,支持新建、改建规模养猪场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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