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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解读

日期:08-25 作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小 + 大

动物疫病防控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为突发事件应急。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尤其是要压紧压实疫情应急工作责任,坚决防止疫情的蔓延扩散。《意见》学习借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办法,从严规定疫情处置工作程序,要求各地坚持有责必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由上级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疫情处置联合调查组,迅速追踪溯源、查明原因、找出问题、堵塞漏洞,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即:疫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不到位不放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联合作战,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动物疫情处置迅速果断、科学有效。

六、为什么要加强兽医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

据调查统计,全省80%以上县级兽医实验室面积不够300平方米,检测工作仅停留在抗体监测上,病原学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不足;40%以上市县空有机构,条件简陋,工作基本未能正常开展;90%的县级疫控中心和近50%的市级疫控中心没有条件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污染面监测排查工作。针对我省兽医实验室在实验室使用面积、设施设备等硬件及专业人员、检测能力等软件方面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意见》明确规定,要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齐兽医实验室相关设施设备。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2000平方米、700平方米、300平方米,专职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0人、8人、5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人数的80%。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具备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诊断能力。

《意见》还针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条件差,防疫装备落后等现实问题,提出要加强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建设,强化畜禽移动监管。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动物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信息数据查询和可追溯管理。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启动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

七、如何稳定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队伍?

动物防疫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防疫队伍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基础性力量,同时也是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畜牧兽医技术等公共服务的桥梁和纽带。基层防疫队伍是动物健康的守护神、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捍卫者、是养殖户增收致富的贴心人,基层防疫队伍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动物防疫工作的成败。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省派驻乡镇动物防检监督员2582人,平均2.14个/乡(镇);招聘村级动物防疫员7515人,平均6.24个/乡(镇);年均拨付“以钱养事”经费1.85万元/人;全省基层防疫员中50岁以上的占40.0%以上。因基层防疫工作要进鸡舍、钻猪圈、踩牛粪,工作环境脏苦累,而“以钱养事”资金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全省改革发展速度,基层防疫员无法分享改革发展带来的巨大红利,报酬低、待遇差,导致其服务热情严重受挫,基层防疫员面临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困局。

《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意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补基层防疫工作能力薄弱短板的具体措施:

一是要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力量。

二是要加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为加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意见》重申要继续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派驻制,各地必须依法严格按照“编制在县、工作在乡”的要求,每个乡(镇)派驻2—3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履行基层动物防检监督等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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