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意见》对生猪屠宰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屠宰是连接生猪养殖和肉食品流通的关键环节,落实好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做好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是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关键一招。《意见》提出要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两项制度”,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按照“集中屠宰、统一配送、一体化经营”的原则,合理规划生猪屠宰产能布局,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屠宰产能,实施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设施设备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按标准要求,向生猪屠宰厂(场)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官方兽医配备分别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驻场官方兽医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厂非洲猪瘟检测全过程的监督,对生猪屠宰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签字确认后,方可对检测阴性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省政府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3号),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集中力量推进相关工作,当前全省在产的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派驻及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已全部落实到位。同时经过清理,全省共关停了生猪屠宰企业231家,保留了320家“三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排污许可证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齐全的生猪屠宰企业。 各地落实《意见》要求,重点要抓好屠宰环节“两项制度”落实和清理工作的“回头看”工作:一是强化派驻官方兽医的履职尽责。督促派驻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全面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对屠宰的生猪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监督生猪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未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或经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出具检疫证明。二是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巡查监管。压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认真实施生猪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严把生猪进场、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等关口,确保出厂肉品的质量安全。三是深化屠宰行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继续加大压点提质力度,坚决淘汰落后过剩的屠宰产能,持续优化生猪屠宰产能布局,按照“集中屠宰、统一配送、一体化经营”的发展方向,推进生猪屠宰行业提档升级。四是加快标准化创建。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品牌化经营为导向,以开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信息化监管为抓手,大力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推动建成一批标准化示范生猪屠宰企业,提升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 五、《意见》对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体系有哪些要求? 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是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动物防疫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要坚持平战结合,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应急指挥、疫情监测、疫病诊断、信息反馈、物资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及时修订完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库,规范疫情报告、预案启动、疫情处置、疫情解除等工作程序。按照“适量储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障急需”的要求,加强消毒药品、防护器具等应急物资储备,省、市、县三级分别储备能同时处置4个、2个和1个疫点的应急物资。调整充实应急技术专家和处置预备队,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进行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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