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坚决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联防联控扎紧扎牢防控网。农业部门要履行好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形势会商和督办检查工作机制,坚决落实各项监管责任,避免防控工作出现空白和漏洞。《意见》坚持刀刃向内,要求各地从严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尤其是严肃查处违规出检疫证行为,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是坚决落实生产经营主体防疫责任。引导支持规模养殖企业、畜禽调运主体、畜禽交易和屠宰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省关于动物防疫的要求,增强自主防疫意识,健全内部防疫规章制度,建设防疫基础设施,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达标升级行动。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和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间)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防疫隔离措施,做到封闭式饲养。对所有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条件进行清理审核,对防疫意识淡薄、防疫措施不落实、环保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以及私屠滥宰、注水注药、走私生猪产品和“炒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主要有哪些内容?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扑灭、诊疗和监督管理等法定工作要求。《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等投入品监管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培训等相关技术工作。《意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具体来讲,就是要达到“五高”的工作要求。 一是高标准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抓在平常、严在经常,从动物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扑灭、检验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探索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将防疫区域和任务精准量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尽免,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是高效率做好疫情监测预警工作。巩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实施“互联网+”监管,建设疫情监测报告“一张网”,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做到快检、快报、快处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分析研判机制,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团,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为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高质量做好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扑杀补助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机制。坚持“抓早、抓快、抓严、抓小”,借鉴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形成的“一封住七管住”有效措施,对疫区实施有效封锁,对受威胁区、活畜禽调运、畜禽饲喂、车辆消毒、人员消毒、疫区饲料外运、畜禽产品调运等实施有效管理。 四是高强度做好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布局动物检疫申报点,提高检疫申报出证便捷度。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两项制度”和其它动物屠宰场检验检疫制度,对动物交易调运、屠宰加工、肉食品流通等环节实现检验检疫全覆盖,有效杜绝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食品进入市场流通。推动设区的市加快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监管的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监管机制。 五是高水平做好防疫技术创新工作。引导社会化兽医机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检疫检测方面的科技攻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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