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日期:08-25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五、强化防疫工作落实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每年专题听取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汇报不少于1次,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方案和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关键防疫措施,加强暗访随机抽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按要求高质量落实。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平均保障水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机构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平均保障水平;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参照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优先满足动物疫情处置工作需要。加大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施建设投入,足额保障运行经费。保障防控应急期间临时设立的道路检查消毒点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规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联防联控。各地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形成运转高效、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湖北省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解读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