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物诊疗机构违法案件( 某动物诊所“未按规定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签未开具处方”案) (一)案件来源 2017年6月28日下午14时,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和市局医政科的执法人员联合检查动物诊疗单位,在某动物诊所检查时,发现诊所内未按规定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笺而未开具处方笺,相关记录也没有及时跟进。根据调查当事人某动物诊所的法人刘某得知,该诊所今年在诊疗期间未能及时按规定使用病历,应当给患畜开具处方笺而未开具。各项记录也未及时跟进,管理混乱。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为佐证。 (二)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刘某(某动物诊所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某宠物诊所未按规定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签未开具处方的行为罚款叁佰元(300元)。 (三)案件结果 刘某(某动物诊所经营者)于2017年7月10日将罚款叁佰元(300元)交到本所。此案终结。 (四)思考与分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宣传和监管下,大部分从业者都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但仍有少数诊所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不重视诊疗活动管理,不使用病历或应当开处方未开处方,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给动物疫病传播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因此,通过这起案例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要继续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三是要定期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改正。 本案由于秉公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案件(赵某“运输动物产品(冻白条鹅)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一) 案件来源 2017年1月17日上午10点,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的执法人员,在丹东市某冷库门口发现辽F*****上运输的动物产品正在往辽F*****货车上倒货,车上装载动物产品为冻白条鹅。经询问货主赵某,这车冻白条鹅共计5t,是和他姐夫陈某合伙从黑龙江省某县运过来的,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通过对货主赵某调查得知:这车冻白条鹅共计5t,是和他姐夫陈某合伙从黑龙江省某县某牧业有限公司购买运过来的,他占2.5t,货值为20000元,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现场检查照片、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为佐证。 (二)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运输动物产品(冻白条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三)案件结果 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赵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赵某在法定期限内于2017年3月4日依法缴纳了罚款,本案终结。 (四)思考与分析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宣传和监管下,大部分经营业户都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但仍有少数经营业户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外埠购入动物产品时逃避检疫,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