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日期:07-29 作者:佚名- 小 + 大

六、切实抓好冻猪肉储备。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市场形势研判,综合考虑短期市场价格变化和下半年市场供求状况,适时开展冻猪肉储备收储;入库前要进行非洲猪瘟抽检,确保储备猪肉安全。当猪粮比价偏高、生猪价格高位运行时,要通过强化产销衔接增加储备,增强后期市场调控能力,防范因收储而推高市场价格。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确定收储和投放的具体时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调运保障工作;粮食物资部门按职责具体组织地方储备冻猪肉收储、投放工作。各市要按照省确定的冻猪肉储备最低收储量做好收储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各地要根据市场情况,视情选择在重大节日前投放储备冻猪肉。若省内生猪价格分化明显或过度上扬,应及时实施冻猪肉储备省内跨地区投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支持生猪产能不足地区跨地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支持浙商在省外建立屠宰企业,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严格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管理,重点保障规模猪场种猪和仔猪正常调运,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提升运输过程防疫水平。加大对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等的场所及其自有或租赁冷库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落实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支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市场供应,及时足额将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贴发放到养殖主体,适时研究完善扑杀实施政策。加强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养殖场、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积极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各地要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不断创新增信手段,通过政银保合作,探索以生猪为代表的活体抵押贷款模式,拓宽养殖户融资渠道。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适当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额,将政府扑杀病猪纳入能繁母猪和生猪政策性保险责任范围,降低养殖风险。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附件:省本级及各市冻猪肉储备最低收储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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