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东省: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

日期:07-25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二、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

各地要严格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不搞“一刀切”,不随意扩大划定范围,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得调整,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生猪种业、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进行关闭清拆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需拆迁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种业“两场一基地”(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国家核心育种场和国家良种推广扩繁基地)、种猪场、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和年出栏1 万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应在非禁养区安排用地予以搬迁重建,做到“拆一补一”,保护核心种质资源和基础产能。对非禁养区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需要升级改造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允许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当地急需配套建设的大型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三、积极强化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各地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同时统筹利用好中央和省下达的涉农统筹资金,在完成中央和省级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后,可统筹用于动物防疫、紧急动物疫病处置救助补助、生猪生产扶持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生猪疫病紧急处置补助救助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对在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给予相应生产救助补贴。在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建筑布局、饲养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评估风险,精准确定扑杀范围。省级在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中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 头以上(当前存栏能繁母猪250 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2%,重点支持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地要通过财政奖补等方式,重点支持畜禽种业“两场一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和屠宰厂建设,小散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退出,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禁养区清理补偿、冷链配送体系建设等。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落实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不断创新增信手段,扩展抵押担保物范围。拓展开发政策性畜禽生产保险险种,积极推进生猪期货交易。扩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险保额,积极探索推进生猪目标价格保险,降低养殖风险。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力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恢复和扩大生产,稳定基础产能。对生猪养殖、种猪繁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着力提升规模猪场生物安全水平

各地要围绕“人员、车辆、生猪、肉品、饲料”等重点环节,推动生猪养殖企业全面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增强防疫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对“两场一基地”、种猪场、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以及年出栏1 万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等重点场所周边3 公里范围内的小散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排查清理,强化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提高重点场生物安全保护水平。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监管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19 年年底前完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编制工作,至少建成一个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示范项目。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与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切实做到封闭式饲养。各地要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以镇为单位设立清洗消毒站,指导推动规模化养猪场、屠宰厂配套完善清洗消毒设施,开展专业化清洗消毒,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降低车辆带毒传播疫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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