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南省:严防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

日期:07-22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一刀切”行为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既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企业合法权益,又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和使命,必须加以坚决反对和严格禁止。为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严防“一刀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有序推进问题整改,既及时回应部分群众合理生态环境保护诉求,又充分兼顾广大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坚决防止“拍脑袋”“交账式”“运动化”等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

二、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民生工程以及基础设施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三、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娱乐、洗涤、维修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四、对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五、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城市管理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以及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要认真分析“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九、此次督察组进驻海南,既督察各级各部门履行生态环保责任情况,也督察各级各部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转变工作作风的情况,并将重点督察整改不力,以及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和“一刀切”等突出问题。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接下来全省将加强对生态环保领域“一刀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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