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91号建议的答复 李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原农村村级兽医补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原农村村级兽医曾是我国基层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力量,为畜牧业生产发展做出过积极贡献。我部高度重视原农村村级兽医待遇问题,多次组织开展专项调研,了解历史背景和主要诉求。从调研情况看,原农村村级兽医的待遇问题情况各异,出台全国统一的补贴政策有难度,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是现实途径。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政策,采取的做法主要包括补缴养老保险、发放工龄补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经济补偿、支持鼓励再就业、对在岗人员完善手续落实待遇等。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原农村村级兽医可以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3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2018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自2018年1月起将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88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贴。2009—201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7496亿元,确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并将积极引导参保群众多缴费、长缴费,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同时,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地方出台政策,逐步解决原农村村级兽医遗留问题。 感谢您对原农村村级兽医的关注,希望以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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