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19年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2018年9月21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019年3月8日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等一系列部署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求,切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要求,加快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产业链条的生产性服务组织,打造一批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家庭农场和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乡村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谋划,整合资源,系统设计财政支持政策,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关键发展能力、激发内生活力,开展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小农户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扶持,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扩大政策受惠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要因地制宜,推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协调发展,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好大恶小、厚此薄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能力提升,高质高效。聚焦农产品加工、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关键能力提升,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高效发展,充分激发内生动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坚决反对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面子工程;坚决避免一哄而上,搞运动式发展。 ——坚持联农带农,利益共享。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不忽视小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重点支持和农民有紧密联系的、可让农民学习借鉴的、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坚持整合实施,统筹推进。鼓励各地统筹利用适度规模经营等政策支持资金,整合当地财政支农相关项目,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成政策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支持内容 支持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和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积极发展奶农合作社和奶牛家庭牧场,培育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