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山东农担公司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山东农担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评审等工作。 二、给予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一)贴息对象。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取得“三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合法公布的规模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 (二)贴息要求。 1.贴息范围。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生猪屠宰加工厂用于收购生猪的生产流动资金,对生猪屠宰养殖企业银行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2.贴息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贷款日期早于2018年8月1日的,贴息开始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18年8月1日的,按贷款日期起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3.不得多头申报。不得以同笔贷款多头申报财政贴息。(母公司、子公司不能同时申报,拥有多个子公司的只能选择一个申报) (三)贴息程序。 1.县级初审。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申报贴息,并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报市级畜牧兽医部门。 2.市级复审。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汇总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50个重点事权综合改革试点县(含41个省财政直管县和9个经济发达县)申报材料一并由市级复审汇总后报省里。 3.省级确定。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 复核无异议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财政厅按照山东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山东监管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