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

日期:05-16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2019年5月1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农办牧[2019]46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通报和发布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规定开展抽检工作,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

三、复检单位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日内出具复检结果。

四、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收到检测报告起应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48小时内将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依法定职责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查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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