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2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4号),全文如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9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政策实施要求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扩大终端产品利用路径,完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畜牧大县整县治理,扎实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各项工作。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项目完成后,县域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要得到全面提升,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要得到全面完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逐步规范,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畅通,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整省、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地区,2019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要建立项目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畜牧兽医、土肥、能源、环保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责任。要按照以种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就地消纳的原则,合理布局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养殖与种植基地有效对接,支持畜禽养殖场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作为肥料还田利用,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比例不断提高。要完善受益者付费机制,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畜禽粪肥和沼气等终端产品使用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形成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终端产品竞争力。 二、创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支持范围。支持范围为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畜牧大县,其中生猪调出大县以2018年生猪调出大县为准,已开展过整县治理的畜牧大县不再重复支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2019年项目县分省控制数量指标(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的项目县控制数量指标,在全国畜牧大县名单范围内确定项目县。 (二)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三)支持标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对猪当量(以生猪、牛存栏量折算猪当量,1头牛相当于5头猪)为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猪当量为51—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猪当量为71—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5000万元。 (四)支持方式。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省下达。为体现激励约束,强化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年度安排。对于2019年新启动项目,今年安排部分资金,明年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后续资金;对于2018年启动实施的项目,今年安排剩余资金。各地可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本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总体上要兼顾平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三、强化监管,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指导督促项目县全面扎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县级政府负责项目实施统筹,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省级总体工作方案。项目县要制定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总体思路、畜禽粪污利用现状、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现状、粪肥还田利用和沼气使用路径、粪污收集机制建立、促进种养对接措施、环保执法监管措施、资金使用方向和地方扶持政策等方面内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审查。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应于5月28日前将省级总体工作方案及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查备案。对项目实施方案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县,直接取消其奖补资格,且不再递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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