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

日期:04-23 作者:佚名- 小 + 大

2.推动小型屠宰厂向产加销一体化大型屠宰厂转型升级。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 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调整优化屠宰行业布局,引导和推动屠宰产业从销区向产区转移,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在生猪主产区布局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实行一体化经营。大力推进乡镇小型屠宰厂点清理和整合撤并,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屠宰企业,清理淘汰散乱差的小型屠宰厂点。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大力培育标准化屠宰示范企业,到2022年全省培育200家标准化屠宰厂。

3.推动调活猪向调猪肉转型升级。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要求,加快推动生猪及其产品流通方式改革,加快肉品供应链调整和重构,支持建设现代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生猪主产区原则上就地屠宰,推动从运活猪到运肉品的转变。转变消费观念,引导老百姓更多消费冷鲜肉,提升健康营养消费水平。

4.推动泔水养殖向科学养殖转型升级。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禁止泔水养猪。积极构建餐厨剩余物收集、处理、利用等全链条监管体系,阻断餐厨剩余物传播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途径,推动从泔水养殖向科学养殖转型升级。

(二)着力加强生猪产业现代化建设

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强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快品种遗传改良,建设现代生猪种业。落实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支持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改进防疫设施设备条件,通过并购、补偿等方式,净化周边养殖环境,构建生物安全屏障。开展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和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带动养猪业现代化发展。

(三)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贯彻《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粤办函〔2017〕735号)和《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粤农〔2018〕160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实行“一县一案”“一场一策”,精准指导和推进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设施装备改造升级。落实倒逼机制,坚决清理清退整改不到位的养殖主体,督促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企业组织、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定种养循环规划,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强化财政投入,完善政策配套,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管。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实施在线智能化防控。

(四)统筹解决生猪养殖用地问题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规模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用地政策,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据上一级生猪生产区域规划和辖区内生猪生产基础、土地和水资源条件等,编制本级生猪生产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生猪生产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用地保障。畜牧主管部门要指导生猪养殖者,依据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来发展现代生猪产业,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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